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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个人资料商家不得随便用

1998-1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黄灵

10月25日,欧盟保护个人隐私资料的法律生效。

这项法律赋予消费者个人更多的保护隐私权,如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的哪些资料被哪些商业公司收集,如果他不同意,有权让那些公司删除有关材料;对于一些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宗教信仰、人种类别、政治派别、婚姻状况等均要有消费者本人书面声明才能被收集。

让商界人士感到头痛的是,这项法律严格禁止欧盟15国内的公司向非欧盟国家传送任何有关消费者个人的私人资料,除非得到消费者本人的明确肯定,并且那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个人隐私法令。这对欧盟各国为数众多的跨国公司来说如同加了一道“紧箍咒”,因为欧盟最大的一些贸易伙伴如美国就在被禁之列。因为美国并无保护私人隐私资料法令。这条法令的实行在全球化、信息化日益加强的今天来说,影响极不平常。比如一些大型航空公司每天就要给各地的分公司和机场发送乘客的个人信息。

一些大型公司和工业组织纷纷向欧盟提出各自的“建设性”意见。如代表全球航空工业公司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官员莫尼克说:“每天飞越大西洋往来欧洲和美国的乘客就有好几万,去别的地方的就更多了,如果乘客的个人信息不能相互传送,那么就不能防止危险分子上飞机,乘客行李容易丢失,机场接人的不知道要接的人是否到了,机场就会整个儿乱套了。”

与此相反,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这项法令大加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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